常州哪里有造价师培训班

changzhou
2020-10-17 浏览1617次

占试题总分的60基本认为合格,虽然官方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么多年一直是这个习惯。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之前一直是在连续的2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才有效,长期来看,难度肯定增加,但短期内结合的不足,“-”的整治等行业动向来判断,应当是“放水”,2019年及之后的几年是考证的有利时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这一明文规定让一级造价工程师具备了“中级职称”的功能,但能不能直接等同使用,还要观望。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前只能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等要求,说明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资格含金量进一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整体国力的增强,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地方、个人投资项目建设,整体建设投入资金巨大。                            


                           

【行业前景】
每个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都要求有预算员参与,开工的预算,工程进度拨款及工程竣工结算的工作都要求预算员进行预算,而从业主到施工单位及公正方的造价咨询中心都有自己的预算员,很明显,该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量极大,就业范围很广,就业机会多。

【适应人群】
有基础,自学能力强
学习时间不多

【课程包含】
1、精讲视频
2、智能题库                                 
3、习题模拟解密

【课程资料】
1、电子资料
《报名须知》指导报名

新旧教程对比
学习思维导图
2020年备考计划
2、题目资料
资料

                           


                           

(1)案例一
背景:
某智能化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12年10月8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 5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2~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办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 家投标人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人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人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 4家投标人投标,并宣读该4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2人、经济1人,外系统技术1人、经济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投标人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2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人b于11月2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26日至12月2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人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人c的报价水平,较终双方于12月2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原因。

答案:
问题1:
答: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2:
答: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处,分述如下:
1.“招标人宣布b、c、d、e 4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妥,因为投标人a虽然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加以宣布。
2. “评标委员会委员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不妥,因为在7名评标委员中招标人只可选派2名相当资质的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智能化办公楼项目,除了有特殊要求的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之外,其他均应采取(从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委员。
3.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不妥,因为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
4.“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不妥,因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7.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11月20日—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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