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与误区。业主的行为不够规范,业主的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具体体现在对监理工作干预过多,不通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承包商的指令进行干涉甚至否定等等。业主的这些行为是与我国的有关法律所不容,《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监理只监督工程质量,许多监理认为监理要监督工程质量,只要工程不出现质量问题,监理目的就已达到,监理工作就算圆满完成,其实不然,监理是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综合控制,应采用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的做法,并力求加大主动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的比例,力求实现整个目标系统较优化也就是实现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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